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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家属同意签字手术 生意伙伴术后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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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20: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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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的王某家住开封市,因工作应酬饮酒过量,回到宾馆后突发脑出血被送入医院抢救。与王某同席喝酒者未经王某家属同意,就签字让医生对其进行开颅手术,王某虽保住了性命,却成了植物人。王某家属不满同席劝酒者擅自签字的行为,遂将他们告上了法庭。5月18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26日,王某和唐明(化名)以河南某勘察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王亮(化名)、杨强(化名)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与海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谈签订合同事宜。因业务需要,当天中午,王某与唐明、王亮、杨强一起来到马鞍山市一饭店喝酒。其间,唐明、王亮和杨强多次劝王某饮酒,导致王某饮酒过量,回到宾馆后突发脑出血。事发后,王亮、杨强擅作主张,私自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的手术授权书上签字,同意医生对王某进行开颅手术,致使王某成了植物人。
原吿王某先后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地住院190天,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经抢救、治疗,原告王某还是处于植物人状态。原告王某的家属要求被告王亮、杨强以及河南某勘察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0月,原告王某和唐明共同与河南某勘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原告和唐明共同为该公司就一土方工程合同的签订提供居间服务。后经核实,该勘察公司从没有委托过王亮、杨强与王某签订居间合同,而且王亮、杨强二人也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某提供的居间合同上甲方的印章是王亮、杨强伪造的。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亮、杨强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损失5万元。
被告王亮、杨强和原告王某家属均不服,遂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亮、杨强称,2010年10月26日14时许,他们才乘火车到达马鞍山火车站,根本不存在与被上诉人王某共同吃午饭、共同饮酒的事实,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是与唐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
上诉人王亮称,被上诉人王某平常每日饮酒二两,且本来就患有高血压病,在得知被上诉人王某住院需要做开颅手术,在手术授权书上签字是出于道义的行为。上诉人王亮、杨强始终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华(化名)则辩称,自己的父亲、被上诉人王某一直身体很好,根本没有高血压,认为上诉人王亮、杨强伪造公章与王某签订合同其实就是诈骗王某;上诉人王亮、杨强有王某家属的电话号码,但在王某做开颅手术前,王亮、杨强并未通知王某的家属,就擅自在手术授权书上签字。
王某的家属通过医院了解到,医生当时可以对王某做开颅手术,也可以做微创,应该由王某家属选择决定,上诉人王亮、杨强侵犯了被上诉人家属的知情权。王某的家属坚持要求上诉人王亮、杨强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4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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